有關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 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9708號函,自 110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

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

張貼者 兼任人事   


張貼日期: 2021-04-16 13:17:55  點閱:171


一、依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辦 理。

二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(以下簡稱聘任辦法)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,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、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,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。

三、復查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,發布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」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。爰教育部100年2月 16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 臺國(四)字第1000029708號函,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,需參酌教育部 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」規範 辦理等內容,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,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,故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3156 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(四)字第1000029708號函,自110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。

四、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 事,其處理程序應依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及本局109年12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 1093114806號函(計達)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