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2-03-11 15:25:57 點閱:185
主旨:公告受理民國112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國防部91年1月3日台【91】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。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一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五章。
四、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公告事項:
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緩召處理時限:
一、公告:民國111年3月16日至4月15日。
二、宣傳:民國111年3月16日至4月30日。
三、受理申請:民國11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。
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:聘書、授課時數表(行政人員要送)、教師證、聘書、退伍令、授課時表等影本證件。
(二)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)。
受理單位: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10月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【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】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2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